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继承关系,由于其跨越国界的特点,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国际私法和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继承纠纷时,确定适用的法律以及法院的管辖权是关键步骤。本文将探讨涉外继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管辖权原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解析,同时对特殊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1. 冲突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采用的“区别制”(或称分割制),即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所在地的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明了适用法律的意愿,且该意愿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尊重其选择。
3. 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明确的法律选择或在多个国家有利益关联时,可能需要考虑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二、涉外继承的管辖权
1. 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方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管辖权条款,如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解析
案例一:
在某涉外继承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虽然被继承人的主要资产位于中国境外,但由于其在中国的房产并未处置,因此该房产的价值仍然是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合理依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国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