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纳入其中,形成了新的侵权责任编。本文旨在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进行解析,并辅以相应的案例说明。
一、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同时,《民法典》还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仍然要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 1. 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法律采取了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过错推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一种典型的过错推定情形。在这种制度下,受害人无需直接证明加害人有主观上的过错,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加害行为的实施,如果加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 证明责任倒置:在少数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中,如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患者一方不需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就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该诊疗措施是当时的医疗水平所限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 当两个或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同一个损害结果时,他们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即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四、 五、 六、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既有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有过错推定的适用,还有极少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这些规定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证据收集和准备,以便在维权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