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其中,人格权编专章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为个人信息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探讨其框架与界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权益归属 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被定义为“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第1034条)。个人信息权益属于自然人本人,而非其他主体。这意味着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收集、使用或披露。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同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泄露、篡改、丢失。
三、个人信息处理的禁止行为 《民法典》明确禁止以下几种对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行为: - 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第1036条); - 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第1038条); -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辨认设备,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被拍摄者同意(第1039条); - 对自然人脸部特征、虹膜信息等进行非法搜集、获取、利用(第1027条)。
四、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承担 如果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能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第1038条)。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及时删除违法处理的信息(第1038条)。
五、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1: 徐某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个人信息案[1] 案件事实:徐某在某购物平台注册账号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号被另一用户用于登录该平台。经调查,原来是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规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其向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2: 王某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天津某科技公司侵犯个人信息案[2] 案件事实:王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款智能摄像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的云台转动功能存在异常。经过检测,原来是他人的手机远程控制了他的摄像头。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涉案的两家公司未能有效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导致王某某的个人生活私密空间被侵扰,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判令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护愈发重要。《民法典》从立法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和边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未来,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细则的出台,相信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将会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