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的重要条款

2024-10-03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涉及网络侵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重要条款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人格权编中的相关规定

1. 肖像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其肖像作品。

案例分析: 在“葛优诉艺龙网侵犯肖像权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多张原告葛优的剧照并附有广告宣传内容,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向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5万元。

2. 名誉权与荣誉权保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案例分析: 在“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中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尽管乔丹体育公司在国内注册了一系列包含中文“乔丹”的商标,但并未得到迈克尔·乔丹本人的授权或认可,因此被认定为侵权。

二、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

1. 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了通知-取下-反通知程序,即权利人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在“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中,百度地图在搜索结果中提供了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而未事先取得许可。法院认为百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百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大众点评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所述,《民法典》通过上述条款为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肖像权、名誉权还是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自我监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侵权行为,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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