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与判定标准

2024-10-16 0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以及举证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与判定标准进行深入分析。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适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
  2. 行为违法: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 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过错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具有主观过错,即其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 并非所有的医疗损害都会导致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
  3.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的变动事实或者妨碍权利行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就医疗机构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为了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同时也考虑到医学的专业性,法院通常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四、典型案例解析 在某市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李某因胸痛前往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紧急心脏搭桥手术。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不幸去世。家属认为医院的治疗措施不当导致了死亡的发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虽然李某确实在接受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但根据病历资料和相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并发症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心脏搭桥手术可能出现的已知风险,且医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法院认定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结论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与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进行判断: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 医疗机构是否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医疗机构是否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
  • 患者的健康状况和疾病特点等因素是否会影响到治疗效果。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判定需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同时也要做好充分的沟通解释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而患者及其家属则应该理性对待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及时与医护人员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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