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大陆的民事基本法,其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家庭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有关婚姻无效的具体条款、适用情形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法典》中对婚姻无效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编“总则”和第二编“婚姻家庭”的相关章节。具体包括:
- 婚姻无效的情形:
- 重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再次结婚的行为。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通婚属于禁止范围。
- 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至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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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原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现已失效,但相关精神在民法典其他条款中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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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 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等)(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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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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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
-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话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三款)。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这些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案例一:重婚导致婚姻无效 王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又与他人张某办理了结婚手续。李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重婚,其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 刘某与其表妹张某自幼青梅竹马,成年后在未经家族长辈同意的情况下秘密领证结婚。不久后,由于亲戚之间的议论纷纷,两人的婚姻关系被曝光。经查实,刘某与张某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的婚姻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婚姻。
以上两个案例都体现了《民法典》对婚姻无效规定的严格执行,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无效并不等同于离婚,而是从一开始就否定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因此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犯婚姻无效的红线。